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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 退休人员社保待遇不变

社保服务 2018-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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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一直是个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切实保障民企退休人员的社保权益,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印发《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了社保账户管理、社保业务经办、人事档案管理三方面创新举措。该《通知》自5月1日起实行。

  根据《通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按照准备注销、提出申请、注销审核及告知结果等四步流程即可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区设立公共社保专户,承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社保关系转入公共社保专户的退休人员,其原在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社保待遇均保持不变。

  在公共社保专户社保业务办理方面,每次养老金按规定调整后,不再需要单位予以确认。

  在单位经办社保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经办模式。对转入公共社保专户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补足手续、垫付医疗费直接报销、丧葬待遇直接申领、个人账户清算直接办理等业务。

  此外,首次对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民企注销登记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可继续在原存档机构存放,也可按规定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具备接收人事档案条件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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