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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部分医保政策调整

社保服务 2018-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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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厦门部分医疗政策将调整: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方法;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今后厦门市民看病将享受到更多保障。

  医保筹资标准上调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财政补助占筹资标准总额的70%,个人缴费调整为280元。

  这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参保人享受更高标准的医疗保障待遇,有利于2018年各项惠民医保政策落地实施。

  据了解,相比其他计划单列市如深圳、宁波、青岛和大连,厦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中个人缴费最低;同时,建立了医疗救助机制,对于厦门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大病保险保障升级

  7月1日起,厦门将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首先,增加了受益人群,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其次,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每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同时,进一步降低起付标准,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参保人员将比原来更早、更快享受大病保险保障。

  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7月1日起,厦门还将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来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办法和医保部门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

  一是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减少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二是整合保障对象,扩大保障范围,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及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三是统一了救助标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提高了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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