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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报销材料及票据说明

社保服务 2015-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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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需提供材料:

      1、门(急)诊:存档卡、医保卡、诊疗费收据、统一收据、处方、明细、北京银行对账单(不留)。如果外伤就医的需要提供外伤原因说明及病历。

      2、急诊留观,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医保卡、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3、住院费用,需要提供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未在医院实时结算说明(全额结算证明),收据,住院费用明细,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医保卡、存档卡,银行对账单。

      4、异地急诊住院,需要提供异地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收据、费用明细、医保卡、存档卡、银行对账单、异地住院原因说明。

关于报销票据的说明:

      一、诊疗费(挂号费):三级医院的单张票据应为4元,二级医院应为3元,一级医院应为2.5元;

       二、票据应同时具备“上传号”和“手册号”;(如下图所示)


       三、 若票据上没有“上传号”和“手册号”,则应加盖急诊章,方可报销;(如下图所示)


       四、定点药店购药的发票,应同时出具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医疗保险处方,并盖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


注意:

     1、收据上有药物的,应有处方(注:急诊时,处方上应盖有“急”章);

     2、票据应为报销该年度发生的费用;

     3、收据上无明细的,应附上费用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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