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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一老一小”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社保服务 201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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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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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北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在

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

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

借读费的非北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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