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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有何变化?

社保服务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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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保提示:在上海7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要注意了!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以下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7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面由人人保为大家解读一下此次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

首先,对女职工来说,71日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相较之前的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其次,对单位而言,如果单位依法合规正常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不会受到影响。而对于那些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义务没有足够意识的单位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最后,本次生育保险新政尤其注重保护上海外来务工人员享受生育保险权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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