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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年7月起工伤保险费率由0.5%降至0.2%

社保服务 2016-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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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7月开始,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正式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市社保中心公布,工伤保险费率下降后,在准备阶段单位多缴的保险费可抵充。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北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101日起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北京市结合实际,定于从今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而在201510月至20167月这段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据介绍,对于在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今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即抵充金额。

对于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用人单位在申报补缴的同时进行抵充,抵充规则同上。

以下是人人保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全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10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7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7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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