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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社保服务 2018-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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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宿州市、区人社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下发宿州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通知,保障居民的老年生活。

  据了解,根据《安徽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以申请参保当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满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往前追溯补缴。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参保人自主申报确定。

  宿州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另外,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期间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待遇。

  人人保提示:根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要求,宿州市人社部下发通知,规定宿州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全省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但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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