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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社保服务 2018-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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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17年12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8元。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几种情形?

  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策解读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失业人员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5%,此次提标是根据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在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80%。

  失业金标准调整以后,预计2018年度失业金支出较2017年将增加7918万元,增幅为13.8%。同时,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实现了同等参保缴费,同等程序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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