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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保扩大受益人员范围

社保服务 2018-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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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保报道,为进一步规范优化省直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流程,引导规范异地就医秩序,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最大限度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要求,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即日起扩大受益人员范围,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也可享受异地医保。同时,延长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待遇期限,将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吉林省医保局自动将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其余情况可根据个人要求至省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延期)业务。

  扩大人员范围

  长期异地就医申请的人员范围,在原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参保退休人员及在职驻外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及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在职人员。

  新增设定点机构

  省内长期异地:将原选定4家定点医疗机枃就医调整为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非跨县城)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同时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跨省长期异地:将原选定4家定点医疗机枃就医调整为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同时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如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六个省(市)居住,可在其居住省(市)内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

  延长有效期限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对于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省医保局自动将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的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其余情况可根据个人需求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延期(变更)业务。

  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持异地户籍办理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持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期满后可凭居住证有效期申请延期,长期驻外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有效期限。

  急诊备案、转诊转院业务的异地待遇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规范异地就医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及跨省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吉林省的支付范围(包括: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急诊、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

  按照分级诊疗制度,符合转诊转院病种范围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不符合转诊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的,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人员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20%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因本人原因应直接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拓宽网上及热线服务渠道

  设置网上服务专区:在单位经办和个人经办界面中可查询个人的各项审核登记业务及报销受理进度情况,在单位经办界面中对单位缴费信息查询,在网上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单位及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设置服务指南服务专区,可查询具体办理异地就医业务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设置异地就医服务专区,查询“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全国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经办业务实现“零跑动”

  《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无需单位、异地医院、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直接结算定点医院。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大厅办理部分异地就医业务,实现经办业务“零跑动”。

  若非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未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销业务需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未直接结算情况说明》,注明未直接结算原由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经查实确认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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