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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社保服务 2018-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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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该数据将直接影响职工工伤待遇。

  下面,人人保为您介绍江西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暂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目和经办机构协议标准的辅助器具,其超出费用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是否包含加班费无明确规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x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x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x30%

  七、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x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x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x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x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x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x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x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x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x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x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一至六级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x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x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x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x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x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x60%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只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资的情况下支付,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西省的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x2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x17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x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x10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x7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x4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本人的工资。

  十、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省的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x32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x2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x25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x2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x17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x13个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本人的工资。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其近亲属支付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

  >>>关于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目前实行的是设区的市全市统筹,故应当采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在未公布新的数据之前,江西省仍采用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南昌市:5258元

  赣州市:4558元

  九江市:4573元

  鹰潭市:4877元

  景德镇市:4095元

  吉安市:4263元

  萍乡市:4245元

  宜春市:4060元

  抚州市:4468元

  新余市:4478元

  上饶市:440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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