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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出台 灵活就业也可开户

社保服务 2019-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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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单位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与居住证件等资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在13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些情况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提取公积金所需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公积金需提供这些证件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贷款购买自住房

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用于老旧小区自住房

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五)(九)(十)(十一)项规定,应当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纳入低保的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遇突发事件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新录职工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该办法提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到管理中心缴存。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为职工补齐欠缴公积金

《办法》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20194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9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822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同时废止。(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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