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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2 16: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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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三、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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