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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社保服务 2018-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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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并落实社保扶贫政策,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天津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开展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社保扶贫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方面,《意见》提到,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将具有天津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扶贫政策方面,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依次享受基本医疗、居民大病和医疗救助三项待遇,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即时结算。

在工伤保险扶贫政策方面,继续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汉防己甲素纳入药品目录,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基金代为先行支付。

在失业保险扶贫政策方面,打破户籍限制,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籍职工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社保补贴。

在生育保险扶贫政策方面,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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