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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次失业 领取失业保险费期限如何计算

社保服务 2015-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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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3月吕某被某国企单位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10年,因表现良好,后又续签10年,但是2010年因为公司效益不好,面临重组裁员,2000年3月解除了劳动合同,第一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为15年,失业后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1年后再次失业。吕某再次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少?

  人人保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吕某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吕某首次失业时缴费时间为15年,应领取2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2个月后重新就业,不再符合领取条件,停止领取时尚未领取期限为21个月。吕某再次失业时应可领取3个月,但加上尚未领取的21个月共24月。因为1个人一生领取失业保险不能超过24个月,因为吕某第二次失业只能领取22个月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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