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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及二次报销细则

社保服务 2015-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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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类人员可享大病保险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

本次出台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六项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晴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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