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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自10月1日起执行

社保服务 2015-10-15 13: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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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精神,新余市于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先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降至为0.5%。

     多险统征系统自10月1日起,按新的缴费比例为41268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成应缴数。据系统统计,每月为用人单位减少生育保险缴费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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