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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社保服务 2015-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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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就全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案从本年度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增加后,伤残津贴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补足。其中,一级伤残津贴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补足到2319元/月。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此外,工伤的护理费也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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