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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增六项内容不考核

社保服务 2015-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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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成都市经济下行压力,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成都市人社局会同成都市财政局在前期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并于2015年10月起实施。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在部、省规定基础上,新增六项内容不纳入成都市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的范围。一是新增“职工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二是考虑到四川省为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新增“职工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受到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考核范围。三是新增“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四是新增“工伤人员经康复确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支出”不纳入考核范围。五新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长期待遇支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因改制、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出”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六是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费率不上浮考核范围。

此外,《通知》规定了费率浮动办法。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考核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支缴率的考核期为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每年浮动一次。考核期内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当年不浮动。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工作流程〉的通知》(成安监〔2012〕127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达标有效期内经核定应上浮费率的,其费率不上浮,按基准费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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