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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社保服务 2015-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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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后分娩的女职工,执行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10月27日,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太原市将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今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待遇标准为500元。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标准根据生育情况而定。计划内一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计划内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100元,助产(难产)13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另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太原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报销。

相关规定明确,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高于本人分娩当月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计发;低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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