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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社保服务 2015-11-02 1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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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保患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1门诊就医时,请出示“社保卡”、《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下面简称〈病历手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等证件,我挂号室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核查。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开药量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者半月量;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以及恶性肿瘤,为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不超过1月量。

 

3在“社保卡”挂失、“社保卡”报修、单位欠费、异地安置、手工报销期间的情况下,按医保身份给予全费挂号,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手工报销。对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违规的,医院给予按自费挂号交费。 


4“社保卡”补(换)期间,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挂号按医保身份给予全费挂号,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手工报销。 


5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时,可由家属代开药品,限连续开药三次,需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诊断证明。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医院复诊。 


6医保患者所服用的药品未用完,提前开药不能超5天(自然日),我院双休日安排门诊,法定节日无门诊,春节、国庆长假期间将分别安排两天门诊。请患者按此项规定,自行调整开药时间。 


7持社保卡就医患者的药品处方必须当天交费,截止当日晚六点半,过时无效。如果当日交费前处方丢失,由医师负责重打当日处方。当日之后需取药,请重新挂号就诊。 


8医保患者可持本院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但需加盖医院医保公章才能生效。 


9门诊医保患者需要行我院不具备的检查、检验、治疗等项目,不办理转诊手续,建议患者直接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10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政策文件规定,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凡检查治疗项目属于乙类及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均需个人负担8%,部分检查、治疗费用需个人负担20%;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个人负担30%。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负担10%。 


11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医保患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记帐)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12最高支付限额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13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比例是,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70岁以上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4职工(在职、退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老年人、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以后住院起付线为650元。 


15在职和退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6城镇居民(“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17老年人、无业居民的住院起付线均为13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为650元。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第一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18老年人、无业、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累计支付最高数额调整为17万元。以自然年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19城镇职工(在职、退休)的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20经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同意,我院撤销急诊医学科。对经我院诊治的患者在院外发生肿瘤急症时,我院按院内急诊工作规定给予相应处置。故我院急诊医药费用不能作为医保急诊费用报销,只能按医保门诊费用报销。 


21门诊特殊病患者退费操作流程:因门诊特殊病记帐费用与住院费用统一按住院支付比例结算,所以医保患者门诊特殊病记帐费用的退费流程与住院费用的退费流程完全一致,按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退费。 


二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持社保卡就医 

1医照人员就医时需出示“社保卡”、《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或市社保中心开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照人员办理就医手续时,认真核验证件及“社保卡”。 


2医照人员住院及门诊持卡就医遵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卡就医政策执行。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政策不变。 


3医照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4医照人员转诊、转院及外购药品或为医照人员代开药品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中央保健办发[2012]3号文件内容规定正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药品费用全额报销(正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的报销药品是指经国务院药品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药品),但当超出药品说明书的使用范围及用法用量时仍须按自费处理。正副部级、院士医疗待遇人员住院床位费用按每人每天400元报销,司局级(特级教师、优诊、参事管员、高知):80元/床日/人,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收费。 


6医照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内容是:个人负担10%、20%的检查治疗项目(京人社医发[2010]171号),个人负担30%的大于500元的材料费(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涉及我院的个人负担10%的诊疗项目没有、20%的诊疗项目只有一项:直线加速器适形调强放疗(IMRT) 


7离休干部的医保报销政策: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0%、20%的检查治疗项目,不负担介入检查、治疗中使用的贵重医用材料及超过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部分。 


三医保特殊病种患者就医规定 

1 政策 

①适用人群:在职和退休、征地超转人员、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疗的患者,可以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办理特殊病种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审批后患者的首次住院或者门诊放化疗的时间作为特殊病的启动时间,360天内只记一次起付金。 


②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特殊病审批期限,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在“社保卡”中的特殊病有效期为准,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参保人员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审批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每年度的12月31日) 


2 流程 


①需放疗或化疗的医保患者到我院医保接待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单》 


②患者或家属填写个人申请,由医师负责填写医院意见 


③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的《特殊病种审批单》到单位、户口所在地区、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④参保人持审批后的《特殊病种审批单》及社保卡到医保接待室办理特殊病种的身份登记,如首次在门诊记帐启动,请患者直接在门诊二楼收费处记帐时作特殊病种的身份登记 


⑤“特殊病种”启动的标准是:持盖章的《特殊病审批单》办理入院登记时,及首次放疗、化疗门诊记帐时,记帐药品不能到定点药店外购 


⑥正在住院治疗的医保患者“特殊病种”到截止日期,需持“社保卡”到区县医保中心续办“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四医保住院就医政策规定 

1住院治疗90天为一个结算期,超90天之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3个工作日,“社保卡”、被留存在定点医院,请出院后需到我院或外院门诊就医的医保病人在离院时按以下具体步骤办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①到出院处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以下简称《临时就诊证明》,并由出院处工作人员填写内容盖章生效,此证明的有效期为出院后的3个工作日(出院当日不算在内),请医保病人注意截止时间。 

②参保人员执此《临时就诊证明》和身份证替代“社保卡”便可去我院或外院门诊就医。

 

3转院、转诊政策规定: 

①转院: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住院科室为患者开具 “诊断书”说明转院理由,并在科室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患者持“诊断书”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送交医保处审核盖章。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②转诊:住院期间需行我院不具备的检查、检验、治疗等项目时,手续同转院手续的办理流程,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如在外院发生的检查治疗等费用为公费,请务必在出院前将所有外院检查的明细清单、收据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送交我出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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