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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并轨

社保服务 2015-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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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讯特约记者宁桂香报道10月中旬,精河县将原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并轨整合,统一管理机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等,建立适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需求,缩小城乡差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据悉,今年12月前,精河县将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整合工作,明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业务操作系统,全面实施新制度。

据介绍,根据《精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凡具有精河县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异地农民工及其子女,可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精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医疗待遇。未参保缴费不能享受医疗待遇。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540元。成年人及不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5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61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61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68元;在校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阶段个人缴纳8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131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61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68元;城乡低保户、优扶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

相关人员介绍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承担。起付线为个人自费部分。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省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省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规定执行。统筹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基金支付封顶线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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