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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社保服务 2015-11-12 0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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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将加强对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并统一并提高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统一,同时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实施养老特别扶助,采取五保供养、自愿集中供养、政府供养、发放护理补贴等多种保障,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晚年生活质量。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保障,实施医保优惠政策。同时,各地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县级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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