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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改革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

社保服务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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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改革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16日,本网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出台相关办法,今后江西的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个人缴费工资扣除了个人工资中不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考虑到我省现行退休待遇偏低,今后,省里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工资政策。”江西省人社厅主要负责人解释说,另一方面,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扣除了编制外人员的工资。

“这次改革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该负责人说,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养老金调整。

据介绍,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将这段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更好地衔接改革前后的‘中人’待遇,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这样既可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又可防止待遇过快增长。”江西省人社厅主要负责人介绍,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新办法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老办法待遇计算办法是以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退休补贴标准、以及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据了解,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直接挂钩,而是按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这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公平,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该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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