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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保服务 2015-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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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长沙县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暨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长沙县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县1万多名“体制内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县委常委、副县长谭浩然出席会议。

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如何养老呢?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制度引发矛盾日益突出。长期以来,“体制内人员”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长沙县人社局负责人表示,12月底前将完成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工作。就长沙县而言,两项改革涉及全县300多家单位、1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



“改革的前后待遇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负责人介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仍继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记者了解到,职业年金所需费用也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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