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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余省出台社保降费方案解读

社保服务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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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51日起两年内:

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目前至少已有上海、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陕西、天津、湖北、河南、山东、广西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本地社保降费方案。

各省出台社保降费方案

在养老保险费率方面,上海提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天津、湖北、河南、广西等地则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湖北、陕西、广西、重庆、山西、江西等地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河南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在个人费率方面,湖北、河南将个人费率降至0.3%,广西、天津、重庆等地降至0.5%

上海

201611日起,上海调整社保费率,涉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具体来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下降1个百分点,也就是从21%下降为20%;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也就是从11%调整为1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也就是从1.5%调整为1%

天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新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川省

201651日起至20184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请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20165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继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

河南省

2016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对截至20163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科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20165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低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低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江西省

2016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为0.5%。降低上述两项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陕西省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71日起,对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71日至2016630日。

(二)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71日至20156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71日至2016630日;

4、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71日至2016630日;

5、西安铁路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规定的费率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71日至20156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71日至2016630日。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人社厅备案。

文章信息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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