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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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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8482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按40%比例缴纳为110892元;按35%比例缴纳为97030元;按30%比例缴纳为83169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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