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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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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管理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13号)和《关于延长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局开展了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为保障采集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就公示2016年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2016年7月25日至11月30日期间,医疗机构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自主申报并维护完善,且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制剂(附件1)。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或委托配制单位、批准文号、通用名称、类别、规格、剂型、最小包装量、2015年6月1日之前物价部门最后一次审批价格、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基本信息。

    三、公示时间及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将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天津医保诚信网、“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6日,为期7天。

公示期间,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对公示的医疗机构制剂信息进行监督和质疑,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附件2)。被质疑制剂所属的医疗机构可对质疑情况进行申诉,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公示期结束后,最终确定的相关信息将作为医保院内制剂管理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

    (一)请定点医疗机构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质疑材料,如有恶意递交虚假材料或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将被列入医保诚信管理名录,其制剂三年内不纳入专家评议和医保支付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质疑告知书后,应在三天内将相关申诉证明材料递交到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08室,逾期未递交或经核实申诉理由不充分的,该制剂本次信息采集结果无效。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切实履行保密职责。任何人不得向被质疑医疗机构泄露或变相泄露提出质疑医疗机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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