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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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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平稳实施,现将改革启动期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时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步实行社会化发放:一是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3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二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4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上述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前,其退休费仍由原单位进行预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核定

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单位应在2016年3月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先按照在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在2016年4月由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核定养老待遇,并补发差额。对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原单位预发标准的,仍按照原单位预发标准发放。

待全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市财政局和市社保中心将统一对2014年10月1日以来单位缴费预算和退休费垫付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后,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按照新老办法比较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补发差额。

三、关于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

新制度实施后,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项目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仍应按原经费渠道进行保障。

四、关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有关规定,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对于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今后是否采取实账积累方式另行通知;对于其他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从2016年3月起,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一并缴纳。对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缴费问题另行通知。

五、关于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待遇发放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离休人员、原转制工业局转制前按机关在册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改革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受刑事处分的退休人员,仍由原渠道进行保障,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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