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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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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3月20日至6月20日进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另行通知。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 

三、申报、复核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确需柜面申报的可至柜面办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 

(一)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复核流程的单位按《复核通知书》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完成网站注册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参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201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件2)及上传相关资料;经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告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接受审验和盖章。网上报送资料未通过的,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以2015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6年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如需调整可在7月1日后前往柜面办理。 

(三)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四)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6年7月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16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五)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新三合一证)或老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属地的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015年第四季度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5年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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