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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社保服务 2016-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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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630(30,下同),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2)20166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3)20166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二级每月增加296,三级每月增加275,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月的补足到2816/,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月的补足到2660/月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月的补足到2503/,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月的补足到2347/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85%进行调整。 

()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三、相关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7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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