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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社保服务 2016-12-27 1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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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能否补缴?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其中:

举例说明:(1)某单位2014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14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15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4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14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15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办理补缴?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十五、用人单位中断或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通知》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通知》还明确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自然脱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并满足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的需求。

十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

答:《通知》规定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十七、参保人员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十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1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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