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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社保服务 2018-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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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今后,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据了解,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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