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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生育保险新政策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社保服务 2018-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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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保报道,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8】20号),补充了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基金,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解决生育保险经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从2013年6月开始实行生育保险减半征收政策,原来截止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新文件指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决定继续减半征收。

  新文件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一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怀孕期间调转工作,符合发放津贴规定的,按新调转的单位工资标准发放津贴。如果新调转的单位属新成立单位,无法确定津贴标准的可按照原单位的工资标准发放津贴。二是事业单位转企,转企后生育保险缴费10个月(不含10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待遇。三是铁岭市辖区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符合发放津贴规定的可享受津贴待遇,生育费用及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支付。

  四是2017年9月1日起,省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依规在省内各市间流动的,可以在省内按规定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关系,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连续计算缴费时间。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过程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连续计算缴费时间,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造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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