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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新办法:用人单位欠交需承担法律责任

社保服务 2018-04-03 14: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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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保报道,3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加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人单位欠交生育保险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的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政策人员,《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等,刷卡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津贴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发,发放方式为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市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并规定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单位或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原件及《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为切实保障生育职工权益,《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垫付职工生育保险费。市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有关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免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细则还明确,参保职工分娩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肿瘤、阑尾炎等切除术的,相关医疗费按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的分娩相关病种限额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社保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生育保险三个目录和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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