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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新政策

社保服务 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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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保报道,今后,厦门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包括强化建筑行业实名制参保、提高建筑业职工工伤待遇等。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厦门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及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整,新政策预计于7月1日起执行。

  目前,市人社局就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公众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查询,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提出修改意见。

  据介绍,2017年,厦门工伤参保人数211.34万人,共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16080人次,发放待遇合计3.65亿元。

  强化实名制参保

  适当提高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调整,铁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纳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矿山、石材加工业从适用范围中撤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建筑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也将进行调整,通过适当适时推行浮动费率,根据事故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推行建筑行业内差别费率。如对预防工作做得好、事故率低的企业进行鼓励,下调基准费率,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识。

  同时,为强化建筑行业实名制参保,将取消48小时紧急临时用工报备制度,要求项目工地在用工前报备职工花名册,作为职工参保证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报花名册信息的,按照工伤保险费补缴规定及相关救济规定执行。

  调整后将适当提高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留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计发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原60%)、90%(原80%)、110%(原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计算。

  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重新规定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厦门还将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补充细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原则,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厦门重新制定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后的核定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同时,加强工伤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管理,明确若干伤残和工亡待遇支付原则,并且重新规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明确本市一级医疗机构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厦门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对“新发生的费用”进行了明确,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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