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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

社保服务 2018-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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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人人保报道,从今年1月1日起,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痛风、白血病、小儿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等41种特殊疾病将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4月11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将41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只要是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并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以及病史等相关资料。

  长期居住在泸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标准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所属单位或参保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医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除外)申报期为每年3月和9月,认定时间为4月和10月;Ⅰ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即时申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患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需严格按实际购药情况上传数据,不得串换药品、虚记费用。患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治疗机构就医,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收治参保人员,核对有关证件,制定治疗方案,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表》,不得超范围治疗、超量开药。

  按统账结合费率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以个人身份按单建统筹费率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只享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其纳入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600元后,职工医保按90%支付,居民医保按75%支付。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范围予以报销。

  个自然年度内,因治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政策报销,起付线按最高级别医院起付标准支付一次。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因参保险种或参保地发生变更,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连续享受。

  经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与病情相关的用药或诊疗,次年起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首次享受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2年后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未重新申请认定或申请认定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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