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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社保服务 2018-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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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18﹞14号),对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2.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3.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以下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上调整自5月1日起执行,请广大市民按时足额缴费,避免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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