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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社保服务 2018-04-23 17: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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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因工伤而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近日下发相关通知,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上调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对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标准也将进行上调。

  近日,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25元。

  这是连续11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社保中心将积极落实,增加的待遇近期将会调整补发到位。

  人人保提示:山东省此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对死亡职工亲人的日常生活也起到了保障作用。山东省此举,有利于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促使其覆盖率的提高,以惠及更多的职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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