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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人医保账户实现“家庭共享”

社保服务 2018-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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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的7月1日起,广西的个人医保账户均可实现“家庭共享”了!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医保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扩大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从2017年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局部探索试点到全区范围内的全面实施。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同时,《通知》也扩大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上述所说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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