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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

社保服务 2018-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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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在确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有一条新的要求,即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60%。

新办法规定,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委托人可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信用情况、偿还能力、二手房房龄、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确定贷款额度。

此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借款人可贷额度时,一般与贷款比例(市区二环内首套首付30%,二套首付60%),以及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相挂钩,在最高可贷额度内(市区职工单方20万元,夫妻双方40万元)予以明确,对家庭月收入没有硬性规定。

为加强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结合新办法实施,从6月1日起全市各地要按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确定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的公积金月缴交基数或收入证明认定。最高贷款限额、可贷比例、存贷挂钩等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一般情况下,家庭月收入会按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交基数确定,该政策对多数借款人影响不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按缴交基数确定的收入低于家庭实际月收入,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未缴交公积金,而导致最高可贷额度用不足的,可以另外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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