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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疾补充保险待遇提高延长两年

社保服务 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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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将《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两份与市民医保息息相关的文件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0年4月15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5〕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待遇时,起付标准由其本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下调至2千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提高上述困难群体居民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增加的支出暂由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自2015年4月15日起试行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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