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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上调

社保服务 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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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云南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去年9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广西4省(市、区)都完成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其中,四川在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966元调整到1104元;重庆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76元;广西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最高发放标准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达1120元。

  据了解,现行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6.67%,为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作调整。

  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完善并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一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要考虑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运行安全,要将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承受范围内,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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