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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公布

社保服务 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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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今年太原市申报和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三项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公布。

  据了解,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作为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307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538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3077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5129元/月,不得高于15387元/月。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3077元/月,不得高于15387元/月。

  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9月30日。太原市市属机关行政单位、参公单位及全额事业单位从2018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待遇审核表》中退休工资小计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含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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