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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社保服务 2018-06-15 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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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实际,呼伦贝尔市提高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各用人单位(不包括已参加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工及工亡职工享受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且2016年12月31日以前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5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1660元的,按1660元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24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94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460元,原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此次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此次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3元。

  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水平的提高,进一步保障了其的生活水平,也让这部分人群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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