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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抚恤金标准调整

社保服务 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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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烟台市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烟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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