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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取消医保个人账户,不会降低待遇

社保服务 2019-06-12 17: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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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

这一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此,国家医保局日前回应称,此举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这将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2003年起推行的新农合,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

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

近年来,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在实践中的弊端逐步显现。这位负责人具体解释,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这位负责人说,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记者了解到,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人们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并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并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来源中国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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