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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海南:提高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社保服务 2022-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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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325,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统一生育与医保定点管理政策等。

 生育保险

3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件法规的修改,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生育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统一生育与医保定点管理政策等。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生育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鉴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实际情况,规定从业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的参保缴费时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按照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生育保险条例》删除了现行规定中“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生育政策相脱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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