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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今日(1日)起云南正式实施基本医疗共济办法 提升居民医保效益

社保服务 2022-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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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1日)起云南正式实施基本医疗共济办法 提升居民医保效益,《办法》新增了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给予的报销具体办法,如果退休人员报销还可根据比例提高5%,办法实施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将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按照《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出台实施细则,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地区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减少门诊就医负担。
《实施办法》新增了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具体办法。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门槛费)为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90元,报销比例50%。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
《实施办法》实施后,一年最高可报销6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将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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