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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福建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

社保服务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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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消息,5月16日起,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上,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5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消息,5月16日起,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消息指出,凡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即在漳州市所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已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上,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办理程序上,共有五项:1.开发企业须至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签署《承诺书》。2.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提取材料到公积金办理窗口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4.各办理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查询职工所购房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的楼盘备案情况,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承诺书》中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5.各公积金窗口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汇聚平台查询发票信息,通过不动产信息平台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书》;查询不到的,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应向有办理首付款提取的公积金窗口补充提交首付款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书》。
       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消息指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职工(含配偶)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购房职工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规定,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此外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对于公积金归集在异地的职工,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消息明确,公积金提取政策由职工缴存所在地制定,能否适用该政策提取公积金需参照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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