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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长三角示范区:发展示范区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

社保服务 2022-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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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记者6月8日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长三角示范区全域,即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申请人任意一方在长三角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长三角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长三角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办理流程上,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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